一、什么是机构编制党内法规?
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编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制定的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机构编制党内法规主要有三类:一是综合性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机构编制标准制定和实施办法(试行)》等。二是专项党内法规,如《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江西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三是“三定”规定,一般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三定”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等。
二、什么是“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指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简称。
“三定”产生于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当年的改革改变了过去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做法,在转变职能的基础上,先定职能,再定机构和编制,并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当时文件由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名称是《××ד三定”方案》。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使“三定”方案的名称更为清晰,统一规范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了体现部门“三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将“三定”方案统一改称“三定”规定。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三定”规定有关内容,细化了对责任的规定。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中央部门(单位)以及省级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明确为党内法规,省级党委部门的“三定”规定以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省级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不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市、县党委制定的部门(单位)的“三定”规定,是党的规范性文件,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也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体现。2020年,党中央制定《“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以中央党内法规形式对“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三定”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机构名称、设立依据、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规格等。二是主要职责,即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内设机构,即核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要求,制定落实“三定”规定的具体方案。具体方案不得同“三定”规定相抵触,不得变更“三定”规定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得超出“三定”规定范围履行职责、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三定”规定的具体方案,应当报送本级编办备案。
四、什么是“三定”规定重大调整?
“三定”规定重大调整指对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出的重大改变。
根据《“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机构改革期间,按照改革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三定”规定制定或者修订工作;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有关要求,对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适时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并经本级编办审核评估,或者由编办直接提出,报本级编委批准后启动;党中央以及中央编委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编委可以直接决定启动“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工作。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事项,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必须由党中央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启动。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涉及下列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方可启动:需要对上级党委统一要求作出调整的;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出台创新性重大改革措施的;重大职责调整涉及跨领域、跨行业、跨层级的;涉及重点领域、敏感特殊领域机构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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