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小课堂(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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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机构?

机构是源于工程技术中的一个名词,最初是指各组成部分之间具有一定相对运动的装置。后被社会学家借用,泛指工作机关(单位)或机关(单位)的内部组织。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部组织。

二、什么是机构管理?

机构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对机构的设立和调整进行的管理,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等。

三、什么是机构设置和调整?

机构设置指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组织机构的行为。具体包括确定机构的职责、名称、数额、性质、规格等。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遵循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居于统领地位;确保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武装力量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有序协同;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令统一、运行顺畅、执行高效、充满活力。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使党和国家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

机构调整是指党委、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现有机构的数额、性质、名称、规格、职责等作出改变的行为。机构调整的内容比较广泛,如合并、撤销、增加或减少机构等。机构调整包括集中调整和适时调整两种。集中调整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一定周期内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相关机构进行大范围的调整。适时调整是为适应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及有关管理体制的变化或其他一些非常时期的需要,对一个或几个机构小范围的调整。

四、什么是机构名称、性质、规格?

机构名称指机构基本属性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的称呼。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反映出该机构的职责任务、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等级规格等。机构名称一般由“区域名+职责名+类型名”等三部分组成。区域名主要反映机构的管理范围,如江西省财政厅中的“江西省”。职责名主要反映工作内容,如省委组织部中的“组织”。类型名主要反映机构类型,行政机构的类型名主要有部、委、办、行、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类型名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机构的性质是指机构的根本属性,是由机构职责及其行使方式等决定的。在机构编制领域,机构按性质主要分为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两大类。行政机构通常可分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可以分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等;按照经费形式,可分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按行业属性,可分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

机构规格指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行政级别,以行政机关为例,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以下行政机关规格依次为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

五、什么是机构限额?

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上限数额。改革开放以来,为从宏观上控制政府机构的总体规模,中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和面积、财政收入、行政区划等实际情况,规定了机构设置的最高限额。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地方各级党委机构限额与同级政府机构限额统一计算。省级党政机构限额,由党中央批准和管理。市县两级党政机构数额,由省级党委严格管理。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不得突破总量增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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